公务员摆地摊违法?摆地摊违法需要留意什么?
近期,关于“地摊经济复苏”的新闻层出不穷,一时刻,摆地摊违法这种较为原始的交易方式重出江湖。地摊经济更是两度获李克强总理“点赞”,据我国政府网,李克强总理6月1日在山东烟台调查时再次强调,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历,是人世的烟火,和“高大上”相同,摆地摊违法是我国的活力。
地摊经济风头来了,人人都想为地摊经济做贡献,网上也撒播了各种版别的地摊财富秘籍。那么,公务员能摆地摊吗?摆摊需要留意哪些事项呢?
关于公务员兼职是否违纪的论题
屡次引起言论热议
也引发了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评论
那么
党员干部下班后
摆地摊、送外卖、开专车
告贷给别人收取正常利息
租借店面收取租金等行为
究竟有没有违纪?
先回顾一下
其时十分“有热度”的两个事情
事情一:公务员下班送外卖是否违纪?
2019年1月,一名自称归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留言:
你好,由于日子压力较大,咨询下公务员使用周末时刻送外卖是否违纪?
相关截图热传,引起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评论。
1月16日,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的回复称——
公务员如因日子困难,使用周末时刻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背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安排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作业的开展。一起,关于的确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安排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
事情二:开专车的副镇长被纪委查了,网友却感动了
2016年5月中旬,安徽歙县王村镇一名副镇长因病导致日子遇困,在网约车注册成为车主。
这位副镇长,准备到县委党校参与9点半的会议,顺路拉了趟“专车”,效果被人发现举报了。这并不是副镇长第一次开专车,到被举报时,他已经总共拉了359单了,毛收入两三千元。
举报人不只报告了差人,还告诉了纪委。纪委接到并受理了这一举报,表明调查完毕后,将依据相关规则对其予以处理。
依据媒体的报导,副镇长开专车事出有因。前一段时刻他因腿部风湿疾病等,到合肥治疗了较长时刻,前后花费了15000余元,钱大多是借的。门诊不能走医保的。养孩子、还房贷,还要还告贷,手头的确比较紧。他表明,承受处罚,不会再做。
这则新闻很快引起言论热议。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归于违纪违规行为的确有法有规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则,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许参与盈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许其他盈利性安排兼任职务。
从“法纪”的视点来说,没有规则,不成方圆。关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使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盈利性安排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的确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束缚。
但从道理的视点来看,假如使用业余时刻,不使用公务员身份经过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行为,是否违规违纪却值得商榷。
副镇长开网约车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大多数网友不只没有谴责他,反而对其表明了同情、了解甚至支援。
实践中,对何为构成违纪行为的“违规从事盈利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如,有观念以为,党员干部只要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包含下班后送外卖、告贷给别人收取正常利息、租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归于违规从事或参与盈利活动。
释疑
这种观念没有精确掌握《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法令》《公务员法》的主要精神,简略机械地了解条文。认定违规从事盈利活动,有必要以违背有关规则为条件,要对“盈利活动”作限制性、本质性的解释,而不能简略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混同于违规从事盈利活动。
具体来说,能够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掌握。一是从事盈利活动构成违纪的条件有必要是违背有关规则。《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法令》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背有关规则”的前置条件。二是关于“盈利活动”的意义或界定。
从事盈利活动构成违纪的条件有必要是违背有关规则
一是从事盈利活动构成违纪的条件有必要是违背有关规则。《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法令》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背有关规则”的前置条件。
“有关规则”主要是指现行有用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议》(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阻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则》(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告诉》(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作业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则》(2001年4月3日)等。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了公务员不能违规兼职、不能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则,公务员不得“违背有关规则从事或许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许其他盈利性安排中兼任职务”。此处有两点需要留意:
一是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则与2005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则比较,增加了限制性用语“不得违背有关规则”,与党纪处分法令中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盈利活动的规则相一致,可有用避免实践中人为加码和扩大化现象,需仔细体会。
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撑和鼓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立异创业的指导定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撑和鼓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范畴附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安排等兼职,或许使用与自己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兴办企业;支撑和鼓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立异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带着科研项目和效果离岗兴办科技型企业或许到企业开展立异作业。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方针兼职、创业,不该被视为违规从事盈利活动。
关于“盈利活动”的意义或界定
二是关于“盈利活动”的意义或界定。“盈利活动”能够从两个方面来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与的安排所从事的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二是参与的活动或参与的安排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制止党员干部违规参与盈利活动或在企业和盈利性安排中兼任职务,但并不是制止他们的全部经济行为。
在执纪中,应当将盈利性质稠密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别,不能简略地以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便是违规从事盈利活动。如,公务员(《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则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作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别人员除外)能够依照规则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生意股票等有价证券,可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党员干部将其个人经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时间租借给别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略的经济行为。
党员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违规从事盈利活动的兜底条款时,有必要从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立法原意上进行掌握,即为了避免公职人员边做“官”、边经商,公私不分,使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损坏社会公正。对违规从事盈利活动进行界守时有必要保持谦抑性,其实施的行为应与《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法令》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景象的危害性具有本质相当性,而不宜把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简略等同于违规从事盈利活动。